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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党校 行政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
 
时间:2015-04-22 16:39:41    来源:纪检组    编辑:刘春生     浏览次数:
 

       为进一步开展校(院)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,促进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(中发[ 2010]19号),现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    一、考核对象

       本办法适用于校(院)属各部门班子、班子成员。校(院)属各部门班子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,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各部门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,逐级传导压力,坚持谁主管、谁负责的原则,一级抓一级、层层抓落实。
 

      二、考核内容及方法

     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,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民主公开的原则,每年对校(院)各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,结合年度工作任务考核进行,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。
 

      (一)班子的考核

      部门班子的考核包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情况、牵头责任及责任分工任务完成情况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情况、廉洁从政从教情况、个人述职述廉情况等若干内容,每年结合工作实际由纪检组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负责组织考核。
 

(二)班子成员的考核
 

      班子成员的考核包括履行“一岗双责”情况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、遵纪守法师德师风情况、廉洁自律情况、工作生活作风情况等有关内容。
 

      1、班子负责人的考核。按照撰写提交部门工作总结(述职述廉报告)、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,最后综合加权计算出个人考核成绩。
考核成绩=部门测评分×20% + 民主测评分×20% + 纪检部门测评分×30% + 分管副校长测评分×20% +其他校领导测评分×10% + 常务副校长5分以内的加减分。
 

      2、班子其他成员的考核。按照撰写提交个人工作总结(述职述廉报告)、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,最后综合加权计算出个人考核成绩。
考核成绩=部门测评分×20% + 民主测评×20% + 纪检部门测评分×30% + 班子负责人测评分×20% +分管校领导测评分×10%。
 

      三、考核结果的运用

      班子的考核成绩转化计入校(院)年终效能目标考核成绩。班子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作为个人业绩评定、奖励惩处、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,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。对考核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将依照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以及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进行处理。
 

 
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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